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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楊國祥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5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陳述每月需負擔母親之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雖是「洪平和」,但其僅為借名而已,實際上仍係由聲請人負責還款。聲請人應提出該有擔保借貸契約書、借款人「洪和平」之地址、聯絡方式及其抵押25萬元之證明文件及可茲證實其僅係代為借款之任何證明文件。 ⒉提出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巧兒補習班負責人開具之證明書),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前夫嚴廣閔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聲請人子女嚴子偉、嚴子儒、母親孫鄧阿妹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母親孫鄧阿妹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⒎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日常用品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⒐請釋明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中潤太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分別為何。若係投資所得,並應陳報投資現值及證明文件(若已遺失,請向往來證券經紀商申請)。 ⒑請陳報聲請人於台灣銀行鳳山分行擔任保證人之契約書、擔任保證人之原因及主債務人為何。另請說明主債務是否已發生逾期未清償之情形?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若是,應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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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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