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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4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7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其他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遺失,則請向相關機構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中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係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另應釋明大眾商業銀行有擔保債權所提供之擔保為何,有
  無經過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
  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
  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3.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每月實際支出劉韋廷、劉韋良、林柏鎧扶養費各3000元證明文
  件影本及配偶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5.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支出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屋租
  金10 000元、衣物費1000元、材料費15000 元、日常用品費70
  0 元、牌照稅及燃料稅1000元等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6.汽車車號YS-9651號行照影本。
7.請提出佳美洗衣店最近5 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資料及每月
  平均營業額48000 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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