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國川
- 原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包含兼職薪資。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另已提出之正職薪資證明無庸再舉證)。 5.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房屋貸款費(請向銀行申請清償明細單)、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地號高雄市○○區○○段七小段686 號為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三民區○○○路311 號8 樓之3 建物登記謄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資料及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持有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如已遺失請逕向往來證券經紀商申請)。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423 元原因為何。如係持有有價證券,請提出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 374元原因為何。如係持有有價證券,請提出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⒑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5年11月24日起至97年11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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