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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0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定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009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秋聰律師(男,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生,住高雄市○○○路六號十四樓)為相對人振威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同法第108 條第4 項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新台幣(下同)116341元、怠報金23268 元,因原負責人即相對人公司董事程成龍死亡,且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相關業務,致稅捐稽徵文書無可茲送達對象,及該公司相關權利義務亦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有損公司業務之進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程成龍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遺產稅共繼人檔查詢、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除戶戶籍謄本、程成龍家屬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以釋明之,堪信為真。依上開資料可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程成龍已於民國96年4 月2 日死亡,且相對人公司別無其他董事、股東或經理人存在,故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且相對人確有滯欠營業事業所得稅相關款項尚未繳清,是本件自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依程成龍之遺產繼承系統表觀之,除其配偶施洪珠(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尚未歸化為我國國籍)外,尚有養兄弟程朝宗為其繼承人,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並寄存送達在程朝宗戶籍地之轄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區後勁派出所,程朝宗並未遵期答覆;而經本院函詢高雄市律師公會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乙事,蔡秋聰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徵諸蔡秋聰律師乃東海大學法學士、高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代理人、財團法人聖功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法律諮詢義務律師等豐富學、經歷,信能勝任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從而,本件認由蔡秋聰律師(男,61年12月10日生,住高雄市○○○路6 號14樓)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4 項、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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