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名永興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44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已於民國96年8 月22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給付工程款等之訴,經本院以96年度審建字第36號受理在案,且兩造業於97年1 月3 日達成訴訟上和解,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並經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上開民事事件卷核閱明確,是債權人既已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