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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5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508號
- 聲請人
-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審聲字第150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工程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66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未就上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附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