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19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君利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再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519 條第1 項、第5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智裁全字第20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於經准為假扣押後,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285 號准予核發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285 號、96年度智裁全字第20號卷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就該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聲請發支付命令,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