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428號
- 抗告人
-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港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 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已於民國97年5 月16日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並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82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仍以抗告人未行使權利為由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經本院裁定准予返還相對人於本院提存所93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共計新台幣167 萬元,自有違誤,為此聲請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業經其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並經本院調閱97年度審訴字1382號卷宗核閱屬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