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楊國祥

  • 當事人
    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巨成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宗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