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29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晟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經本院查證明確,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