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382號
- 原告
-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港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被告之事務所係在臺南縣善化鎮○○路57巷68之1 號1 樓,有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而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為明文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