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甲○○○○○○ ○
- 被告
- ROA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己○○
- 被告
- 辛○○
- 被告
- 乙○○
- 被告
- 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 ○○○○ ○○○○○○○○○○ ○○○○○○○○(下稱FORTUNE 公司)邀同被告己○○、辛○○、乙○○、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貿森發公司,此公司章程第17條明定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月5 日與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並自96年8 月7 日起陸續出具開發信用狀申書,委託伊開發180 天遠期信用狀3 筆,共計美金173,842.64元,並經伊向國外銀行為FORTUNE 公司墊款,各筆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FORTUNE 公司屆期僅清償附表二編號1 之部分借款,編號2 、3 借款則全未清償,亦未繳納利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己○○、辛○○、乙○○、貿森發公司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開發暨修改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及匯票、進口單據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FORTUNE 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己○○、辛○○、乙○○、貿森發公司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共計美金136,832.62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考 ││ │ ├──────┤ │ │ │ ││ │ │遲延利息期間│ │ │ │ │├──┼───────┼──────┼──────┼──────┼──────────────┼────┤│001 │USD27,398.60 │無 │無 │97.02.2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遲延│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97.02.20~ │年息8.03% │ │上,按遲延利率20% 計算 │ ││ │ │清償日止 │ │ │ │ │├──┼───────┼──────┼──────┼──────┼──────────────┼────┤│002 │USD33,151.58 │96.09.20~ │年息8.85% │97.03.19 │同上 │ ││ │ │97.03.18 │ │ │ │ ││ │ ├──────┼──────┤ │ │ ││ │ │97.03.19~ │年息8.03% │ │ │ ││ │ │清償日止 │ │ │ │ │├──┼───────┼──────┼──────┼──────┼──────────────┼────┤│003 │USD76,282.44 │96.12.04~ │年息7.65% │97.06.02 │同上 │ ││ │ │97.06.01 │ │ │ │ ││ │ ├──────┼──────┤ │ │ ││ │ │97.06.02~ │年息8.03% │ │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表二:97度審訴字第1401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 開狀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 │ │(美金) │ ├───────┤ │ ││ │ │ │ │ │ 遲 延 利 息 │ │ │├──┼───────┼─────┼─────┼─────┼───────┼────────┼─────┤│001 │FORTUNE公司 │己○○ │64,408.62 │96.08.20~│年息9.15% │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2.19 ││ │ │辛○○ │ │97.02.16 │ │以內,按遲延利率│ ││ │ │乙○○ │ │ ├───────┤(年息8.03%)10%,│ ││ │ │貿森發公司│ │ │依原告銀行到期│逾期清償在6 個月│ ││ │ │ │ │ │日當天新台幣放│以上,其超過6 個│ ││ │ │ │ │ │款基準利率加年│月部分,按遲延利│ ││ │ │ │ │ │息3.5%與原告銀│率20 %計算 │ ││ │ │ │ │ │行外匯授信牌告│ │ ││ │ │ │ │ │利率比較,孰高│ │ ││ │ │ │ │ │為準計算 │ │ │├──┼───────┼─────┼─────┼─────┼───────┼────────┼─────┤│002 │FORTUNE公司 │己○○ │33,151.58 │96.09.20~│依原告墊款日外│同上 │無 ││ │ │辛○○ │ │97.03.18 │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乙○○ │ │ │計算(本件墊款│ │ ││ │ │貿森發企業│ │ │日利率為8.85%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003 │FORTUNE公司 │己○○ │76,282.44 │96.12.04~│依原告墊款日外│同上 │無 ││ │ │辛○○ │ │97.06.01 │匯牌告利率減1%│ │ ││ │ │乙○○ │ │ │計算(本件墊款│ │ ││ │ │貿森發企業│ │ │日利率為8.65% │ │ ││ │ │有限公司 │ │ │,減1%後為7.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