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
- 原告
- 台中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立屹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立屹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東立屹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契約書、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9,312 元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 單位:新台幣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利 率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4,880,000元 │97.02.01起│年息3.14% │97.03.02至清償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 ││ │ │至清償日止│ │止 │10% ,逾期超過6 個部分,按左│ ││ │ │ │ │ │開利率20%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東立屹企業限│丙○○ │4,880,000 │97.01.31~│利率在98年8 月│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1.31 ││ │公司 │ │元 │106.08.13 │13日前按二年期│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止,按月繳│定儲機動利率加│10% ,逾期超過6 │ ││ │ │ │ │息,本金每│0.455%計息(違│個月部分,按左列│ ││ │ │ │ │平均攤還。│約時利率為2.68│利率20% 計算 │ ││ │ │ │ │ │5%加0.45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