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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原告
亮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繳納,此裁定已於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之裁定,並未就原告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為任何判斷,原告仍得另行起訴,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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