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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被告
景萌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0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和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勝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辛○○
被告
癸○○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肆佰肆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0000000 元」記載,應更正為「肆佰肆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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