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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鐵力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2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400,000 元、4,600,000 元,借款期限均約定至93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利息,本金則到期清償(嗣延後借款期限至99年5 月2 日止),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3.025%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3年12月2 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1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變更借款條件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表、代墊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收支明細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0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5,400,00│自93年12月│5.95% │自94年1 月3 日起逾│
│    │0       │2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4,600,00│自93年12月│5.95% │自94年1 月3 日起逾│
│    │0       │2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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