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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1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中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上訴人即
被告
協永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SHREWD ACTIVE CO.,LTD(即優呈有限公司)

            室

前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審重

訴字第318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57,1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

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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