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24號原   告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121,528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97年度補字第14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97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佩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