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除字第1217號
- 聲請人
- 長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號支票1 紙,業經鈞院以92年度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2年度催字第2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21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長正興業股份│高雄銀行九│114186 │25,841元 │91年12月22日 │AQP0000000 │ ││ │有限公司-蔡│如分行 │ │ │ │ │ ││ │政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