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郭萬華即鋒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8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
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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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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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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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宏新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24,990元 │96年7月31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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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宏新技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42,945元 │96年9月30日 │R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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