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楊國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62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47號、第1502號、第1524號、第1603號、第16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347號、第1502號、第1524號、第1603號、第16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62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誠泰交通工業│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2,053元 │96年9月25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0 │ │ │ │ │ ├──┼──────┼─────┼──────┼────────┼───────┼──────┼───┤ │002 │和泰電機股份│高雄銀行大│516517 │39,000元 │96年11月2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003 │固奇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86,104元 │96年11月10日 │0000000 │ │ │ │ │業銀行興鳳│ │ │ │ │ │ │ │ │分行 │ │ │ │ │ │ ├──┼──────┼─────┼──────┼────────┼───────┼──────┼───┤ │004 │優必勝包裝機│土地銀行大│000000000 │8,925元 │96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材有限公司 │社分行 │ │ │ │ │ │ ├──┼──────┼─────┼──────┼────────┼───────┼──────┼───┤ │005 │炫達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4,448元 │96年12月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北鳳│ │ │ │ │ │ │ │ │山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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