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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嘉惠鄭峻明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鼎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春宏鋼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7年6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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