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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
麗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曾劍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9年9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定續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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