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
聲明請求之金額至新台幣(下同)4,194,329 元,應繳裁判費42
,580 元 ,扣除已繳32,878元,應補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70
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