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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0號

上訴人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寓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3,081 元,應繳裁判費為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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