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乙○○○、辛○○、庚○○、丙○○○、己○○、丁○○、戊○○○、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債權證明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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