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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8號

原告
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原告
原告
甲○○
原告
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告
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吳晉賢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於99年6 月1 日具狀到院陳稱兩造已和解,無訴訟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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