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宇宸工程行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參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7 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174,8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2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6,377,600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