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82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振芳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吳楊保珠即楊馨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吳楊保珠即楊馨瑜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振芳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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