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與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月23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392號抗 告 人 丙○○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439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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