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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與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月23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392號抗 告 人   丙○○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439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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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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