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743號
- 聲請人
- 貝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於民國97年2 月5 日之本票,票據號碼27488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73,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3 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