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9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91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7 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