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4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480號
- 聲請人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泰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11753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4,6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5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