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朱盈吉

  • 當事人
    乙○○丙○○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36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丙○○、甲○○於民國95年3 月1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 條所準用。查本件經核,系爭本票受款人係案外人春昱企業社,未有背書人之記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少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