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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497號

聲請人
呂瑞卿即三泰企業社
相對人
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年、月、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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