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497號
- 聲請人
- 呂瑞卿即三泰企業社
- 相對人
- 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於民國97年4 月23日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 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15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6 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