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922號聲 請 人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八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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