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鉅曜企業有限公司

            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鉅曜企業有限公司欠繳民國95年營業稅21,905元,依該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僅設董事呂淑芳1 人,呂淑芳已於95年8 月21日死亡,未重新選任董事,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另向鈞院查得呂淑芳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致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是聲請人乃依據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08 第4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擔任鉅曜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同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且此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8 第4 項所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僅設有董事呂淑芳一人,呂淑芳於95年8 月21日死亡後,並未選任新董事,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顯見相對人確因唯一之股東及董事呂淑芳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之虞;聲請人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為使滯報通知書合法送達,自有聲請法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核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因此,本院審酌呂淑芳之繼承人呂安治等8 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函詢渠等擔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一事,亦均表示無意願,有本院通知、函文及陳報狀等在卷可憑,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林意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