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復盛營造有限公司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60年11月16日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復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復盛公司)之負責人鍾達章於民國95年5 月29日死亡,而該公司前已於94年12月30日修改章程,變更登記為一人股東公司,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又該公司尚滯欠93年度至95年度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213,464 元,聲請人既職司稅捐稽徵,自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請求為復盛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94年12月30日修改公司章程,成為一人股東公司,而唯一之股東鍾達章業已於95年5 月19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股東同意書、相對人公司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相對人公司章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顯見相對人公司確因唯一之股東及董事鍾達章死亡,而無從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公司之虞;又相對人公司尚積欠營業稅款達825,324 元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職司公司營業稅徵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因此,本院審酌甲○○為相對人公司之唯一股東鍾達章之配偶,與相對人公司關係應尚屬密切,且對本院函擬選任其擔任臨時管理人一事,經合法通知迄未表示意見,亦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堪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