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甲○○為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4年1 月間因擬投資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的生活公司),故向訴外人延侖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延侖公司)約定以每股新台幣(下同)22.3元購買該公司所有綠的生活公司股份8,090,300 股,惟因原告嗣後發現綠的生活公司債信不良,經營情況不佳,以及積欠大筆稅款等情,乃決議取消該股份買賣拒絕付清款項,並與延侖公司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然因綠的生活公司已於94年3 月召開股東會,除列名原告為股東外,並選任聲請人為董事,且選任聲請人之法人代表即乙○○為董事長,為此,聲請人雖要求延侖公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更正上開登記卻遭相應不理,嗣綠的生活公司因積欠稅款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財政部國稅局進且限制乙○○出境,則聲請人權益已受損害,而有對綠的生活公司提起確認股東、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之必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72號)。然因綠的生活公司之董、監事均由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泰公司)之法人代表所擔任,利益已有衝突,且陞泰公司既非綠的生活公司股東,自不應由該董、監事擔任綠的生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該公司董事會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為免綠的生活公司受損害,則有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選任甲○○為該公司臨時管理人等語,並引用上開確認訴訟所附函件、公司變更登記卡等資料為證。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延侖公司、陞泰公司、財政部函,復有綠的生活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資料附於前開確認訴訟卷內可憑(第9 至18頁、29至43頁、57至59 頁) ,且為甲○○所證實,並表示如由本院選任其為臨時管理人亦無意見,有電話紀錄可稽,本院以上情既已明確,參以甲○○前為綠的生活公司董事長,對公司業務相較熟悉,對綠的生活公司利益之維護有利,且尚有股份,亦攸關自身權益,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聲請選任甲○○為綠的生活公司臨時管理人,自屬適當而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國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