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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信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姚麗美(女,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出生,住高雄市三民區○○○路五五一號二十三樓之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中,惟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已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業務陷於停頓,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執行程序亦無法續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96年12月25日函文、相對人之欠稅總歸戶查詢表、相對人原董監事戶籍資料查詢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依上開資料可知,相對人之董事長姚老軒業已死亡,且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亦已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且相對人因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中,是本件自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依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董監事戶籍資料所示,該公司除已死亡之前任董事長姚老軒外,尚有股東林勤、姚明宏及姚麗美等人,其中姚明宏雖持有股份多,但姓名與登記之身分證字號不符,至於林勤持有股份則較姚麗美少且年紀已超過70歲(民國26年生),然姚麗美為林勤之女,除股份較多外,年紀較輕而有體力勝任處理事務,且其曾任相對人之監察人,衡情應無為不利於相對人行為之理,因認選任姚麗美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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