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1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昇營造有限公司、大雄營造有限公司、允成營造有限公司、廣衡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3,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 元外,尚應補繳9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