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張維君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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