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陞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陞泰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
甲○○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股東關
係或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或受任人之身分
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二
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