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54號
- 原告
- 博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0,56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6,71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