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告
博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0,56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6,71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