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97號
- 原告
- 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乙○○
前列四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製造侵害原告發明專
利權之商品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訴
之聲明第三項之禁止請求及訴之聲明第四項登報道歉部分,均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均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