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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告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14,745 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9,99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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