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79號
- 原告
-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14,745 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9,99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