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亮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