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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

撤銷股東登記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原告等為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計算式:(原告甲○○○之股數100 股×每股1,000 元)+(原告乙○○之股數100 股×每股1,000 元)=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等非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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