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原告等為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計算式:(原告甲○○○之股數100 股×每股1,000 元)+(原告乙○○之股數100 股×每股1,000 元)=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等非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