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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告
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楠梓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94,612 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7,8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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